孤儿药比较:瑞士、欧盟和美国
三套制度都采用患病率门槛,但随后出现差异。欧盟增加了重大获益测试并授予市场独占权;美国以绝对患者人数为依据;瑞士不授予市场独占权,但提供文件保护和认可途径。
三项法律依据
每套制度都有自己的法律工具。瑞士依据 TPA 第 4 条第 1 款 a decies 项,以及 TPLO 第 4 至 7 条和第 24 至 26 条。欧盟依据(EC)第 141/2000 号条例,并由 EMA 的孤儿药委员会发表认定意见。美国依据 1983 年《孤儿药法》。
这三项法律工具相隔数十年通过,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孤儿药法》颁布于 1983 年,(EC)第 141/2000 号条例颁布于 2000 年,而瑞士规定载于《治疗产品法》,并通过 TPLO 实施。
并列比较
下表从会改变开发计划的几个方面对照三套框架:患病率门槛、是否需要获益论证,以及获准认定后该认定实际上具有何种价值。最后一行的差异,是瑞士规划文件中最常被误述的内容。
| 标准 | 瑞士 | EU | USA |
|---|---|---|---|
| 法律依据 | TPA第4条第1款a decies项,TPLO第4–7条和第24–26条 | (EC)第 141/2000 号条例 | 1983 年《孤儿药法》 |
| 决策机构 | Swissmedic | EMA,孤儿药委员会(COMP) | FDA |
| 罕见性门槛 | 在瑞士每 10,000 人中不超过 5 人 | 在欧盟每 10,000 人中不超过 5 人 | 在美国少于 200,000 名患者 |
| 是否要求重大获益 | 否 | 是,需证明重大获益 | 否 |
| 市场独占权 | 无 | 10 年;完成儿科研究计划后再延长 2 年 | 7 年 |
| 其他激励措施 | 应请求提供 15 年文件保护(TPA 第 11b 条第 4 款)、简化程序、优先处理,以及豁免新上市许可申请的统一费用 | 条例项下与认定相关的激励措施 | 税收抵免、费用豁免 |
| 对外国认定的认可 | 是,根据 TPA 第 13 条,适用于药品控制等效的国家 | 自行认定程序 | 自行认定程序 |
关于市场独占权的一行值得再读一遍。如果开发计划因欧盟授予 10 年独占权,就假定瑞士也有孤儿药独占权,那么该计划建立在瑞士根本不存在的保护之上。
为何瑞士的门槛表现不同
瑞士和欧盟使用相同的每 10,000 人 5 例这一数值门槛,但围绕该门槛要求的内容不同。瑞士没有重大获益标准,因此申请人不必论证其产品优于现有治疗。欧盟除患病率要求外,还要求证明重大获益。
瑞士的罕见性测试还适用于整个疾病实体,包括疾病的所有阶段。HER2 阳性乳腺癌不符合被作为单独罕见病的条件,将适应症限制为二线治疗也不会产生这一结果。建立在亚组基础上的认定策略不能转用于瑞士。
没有重大获益测试具有双重影响。它免除了申请人原本必须争取通过的一项论证,但也意味着瑞士身份本身不包含产品优于现有治疗的任何默示判断。
独占权问题
这是最重要的单一差异。瑞士不授予孤儿药市场独占权。作为替代,瑞士根据 TPA 第 11b 条第 4 款,应请求提供 15 年文件保护,同时提供简化程序、优先处理和新上市许可申请统一费用豁免。
- 欧盟:10 年市场独占权;完成儿科研究计划后再延长 2 年。
- 美国:7 年市场独占权,以及税收抵免和费用豁免。
- 瑞士:无市场独占权;根据 TPA 第 11b 条第 4 款,应请求提供 15 年文件保护。
文件保护和市场独占权不可互换。文件保护限制对原研药申请资料的依赖,而欧盟或美国类型的市场独占权限制类似产品的上市许可;在瑞士只有前者存在。
瑞士提供而其他制度不提供的认可途径
瑞士有第二个进入途径,在欧盟或美国制度中没有等同机制。根据 TPA 第 13 条,如果某产品或其活性物质在药品控制等效的国家被认可为罕见病重要药品,则可以授予孤儿药身份,而无需重新提出瑞士患病率论证。
- 在药品控制等效的国家取得认定,例如通过欧盟或美国程序。
- 向 Swissmedic 提交已向该主管机构提交的全部行政和科学文件,另附官方认定决定副本,以及在可获得时提供评估报告。
- 如果有多个国家授予认定,则提交所有国家的决定;对于参考主管机构,仅需提交完整文件。
- 提供证明药品或活性物质相同的文件证据。
- 根据 TPLO 第 5 条第 2 款,任何国外身份状态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 Swissmedic。
该途径免去了患病率论证,但没有免除文件要求。Swissmedic 期望获得提交给参考主管机构的完整文件,因此依赖外国认定实际上是转移一份档案,而不是仅引用一项决定。
这对全球开发计划意味着什么
瑞士很少是瓶颈,但也不是欧盟程序的复制版。没有重大获益测试降低了一道门槛;按整个疾病解读罕见性标准则增加了另一道门槛;而没有市场独占权改变的是商业计算,而不是监管计算。
- 根据疾病实体,而非欧盟亚组表述,规划瑞士适应症措辞。
- 在存在外国上市许可时,利用 TPA 第 13 条途径处理身份认定和上市许可档案。
- 在瑞士将商业保护建立在 TPA 第 11b 条第 4 款规定的文件保护之上,并及时提出申请。
- 牢记 TPLO 第 5 条第 2 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该义务将瑞士身份与国外变化相联系。
最好将瑞士视为一个恰好接受外国工作成果的独立监管法域。根据 TPA 第 13 条,可以大量重复使用档案,但适应症措辞、身份申请和费用报销论证必须针对瑞士制定。
常见问题
瑞士是否像欧盟一样授予孤儿药市场独占权?
不授予。瑞士不授予市场独占权。欧盟授予 10 年,完成儿科研究计划后延长 2 年;美国授予 7 年。作为替代,瑞士根据 TPA 第 11b 条第 4 款,应请求提供 15 年文件保护。
欧盟孤儿药认定在瑞士是否得到认可?
它可以支持瑞士身份申请。根据 TPA 第 13 条,在药品控制等效的国家被认可为罕见病重要药品,可以替代瑞士患病率论证;但 Swissmedic 仍要求外国档案、认定决定以及产品同一性的证明。
瑞士是否要求重大获益?
不要求。欧盟要求在患病率不超过每 10,000 人 5 例的同时证明重大获益,而瑞士没有重大获益标准。瑞士测试的是疾病的罕见性,以及疾病具有危及生命或长期致残的性质。
罕见性门槛如何比较?
瑞士和欧盟都采用每 10,000 人不超过 5 人的标准,分别在瑞士和欧盟进行测量。美国采用少于 200,000 名患者这一绝对数字。瑞士还将该门槛适用于包括所有阶段在内的整个疾病实体。
欧盟亚组适应症可以转用于瑞士吗?
不能将其作为罕见性论证。Swissmedic 将标准适用于整个疾病实体,因此 HER2 阳性乳腺癌不是单独的罕见病,将适应症限制为二线治疗也不会形成罕见病。瑞士措辞必须建立在疾病实体之上。